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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16-04-08 16:14:06 作者:sunpn 来源:

近年来,不时有“电梯惊魂”消息见诸报端,肇事原因或是电梯质量问题,或因维修管理不善。日前,福建省出台《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力求健全多重制度,杜绝“问题电梯”。以下是文件全文:

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监督,引导电梯维保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维保单位遵法守信,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福建省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闽安委〔2014〕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制度和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及质量安全诚信报告与公示制度。

(二)建立全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及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通报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变化情况。

(三)建立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制度建设

1.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的规定,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严格落实,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三是确保电梯维保人员生命安全,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事故;四是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五是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2.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电梯维保

单位有违反承诺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1)所维保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

(2)发现未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维保频次、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维保电梯的,未建立维保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3)发现未针对所维保电梯种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市区及县城30分钟内到达,其他地区1小时内到达)抵达电梯困人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故障排除的;

(4)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电梯安全大排查等专项整治工作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或未按时如实上报有关检查情况记录、报表的;

(5)发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备案的;

(6)因维保原因造成电梯年度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70%的;

(7)由于维保单位原因被群众投诉举报,一个年度内达5次及以上的;

(8)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的或检验机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的,因维保单位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改正的;

(9)依靠降低维护保养质量,降价恶意竞争的;

(10)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

(11)有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12)由于维保单位原因,一年内发生伤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由于维保单位原因,一年内发生电梯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记录,依次类推。对该类不良信用记录,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期限,为纳入之日起1年。

3.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黑名单”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黑名单”管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所维保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5)经监管部门认定维保质量、行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如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人为短接安全控制装置、安全回路等行为。

(6)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

对责任事故的“黑名单”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一年内发生电梯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累计发生死亡2人责任事故的,纳入设区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等级。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必须纳入省级监管部门“黑名单”,依次类推。对该类“黑名单”,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公布之日起1年。对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2年、3年、4年。

4.建立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按《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见附件),实施电梯维保单位记分考核和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公布记分考核和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5.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动态管理制度

(1)信息采集。各级监管部门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群众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事故调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维保单位,各级监管部门要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当事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认可事实。

(3)实行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与诚信评价相结合。将维保质量信用等级作为质量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之一,各设区市监管部门,每年在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一次考核等级,提高全社会对选择电梯维保单位的透明度,推进电梯维保单位诚信服务,净化维保市场秩序。

(4)加强动态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维保单位和相关记录内容,要及时录入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并在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受监督。

(5)信息删除。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维保单位,经自查自纠整改后,向原登记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复查合格的,且在“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由该级监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删除;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

(二)建立维保质量安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激励维保单位诚信守信。加强对年度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B级的维保单位,按照《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规定,落实相关激励措施。

2.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加强对年度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维保单位,按照《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规定,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2)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维保单位,由原登记纳入的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电梯维保单位的执法检查。

(3)对被纳入各级“黑名单”的维保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其许可证的换证、增项或升级时,予以严格把关。

(4)维保单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要把质量安全诚信建设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财建〔2005〕206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承诺。各市、县(区)监管部门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维保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或适当场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接受各方监督。

(二)建立动态诚信档案。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记录分为基础信息、诚信记录(遵守承诺、评级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县(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督促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一是重点检查维保单位资源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维保质量是否满足《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保障电梯正常运行。二是要将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考核工作有机结合,创新监管模式,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的方式,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工作的检查;在实施年度维保质量信用考核时,要将当年“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记录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做到“科学、真实、公正、客观”,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四)检验机构做好配合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全力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检验工作,每年定期向设区市监管部门提供维保单位所维保电梯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情况,对检验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协助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五)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为基础,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大数据,推进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之间互联互通。

 

关键词 停电救援装置,电动松闸,变频器,抱闸电源,能源回馈装置,电梯稳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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